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 【法规文号】环函(2006) 第359号
  • 【发文机关】环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9月1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9月13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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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请示》(环科函〔2006〕3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目前,我国还没有发电用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使用以煤层气为燃料的内燃机发电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间,分别参照执行《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第二阶段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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