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中医药办发(2006) 第40号
  • 【发文机关】国中医药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9月1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9月14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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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自治区外)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工作于 2002 年 8 月全面实施,至 2006 年 8 月已建设期满。根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工作。 现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办法》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估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做好评审验收工作。

  附件: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 评审验收办法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方案

  3 .数据申报软件略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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