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函(2006) 第94号
  • 【发文机关】国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9月1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9月1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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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统计局、能源办: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请审批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请示》(发改规划[2006]18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计划》确定的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三、各省(区、市)要将《计划》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县及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同时,要狠抓节能降耗,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切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办要制订科学、明确的考核指标体系,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实事求是评价各省(区、市)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要会同监察部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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