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点生产城市社区 农村基本用药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急件)

  • 【法规文号】国食药监市(2006) 第494号
  • 【发文机关】国食药监市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9月1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9月1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工作,国家局制定了《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申报材料书写要求》、《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申请书》、《申请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现印发给你们。

  请及时将有关要求通知到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要求编写申请材料,报国家局。

  附件:

  1.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申报材料书写要求

  2.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申请书

  3.申请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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