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监察的通知

  • 【法规文号】煤安监调查(2006) 第48号
  • 【发文机关】煤安监调查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9月2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9月2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推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工作的开展,促进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一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监察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的目的

  推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工作的开展,依法严肃查处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体责任,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二、监察方式

  本次专项监察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牵头组织。请各省局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从有关监察分局和煤矿职防机构选定人员,对辖区内各类煤矿(选取一定比例)进行一次专项监察活动。

  三、监察的主要内容

  ⒈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相关管理制度情况。

  ⒉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治理设施、措施与监测落实情况。

  ⒊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

  ⒋煤矿企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教育培训情况。

  四、时间安排

  由各省局自行安排,总体要求11月10日前完成。

  五、具体要求

  ⒈各省局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监察,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精心制定监察执法活动方案,切实组织落实好此次专项监察活动。

  ⒉认真准备,依法监察。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通知,掌握要点,依法监察。认真查阅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度、计划、记录和台帐等,在监察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⒊要认真总结这次职业危害专项监察执法活动,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

  4.请各省局将此次专项监察活动情况和职业危害的基本情况在拟于11月底召开的汇报会上进行全面汇报。

  联系人:赵葆青

  电话:010-64464296

  E-mail:zhaobq@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监察汇总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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