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的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办西部(2012) 第55号
  • 【发文机关】发改办西部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1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有关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合作交流、扶贫)办公室:

  为做好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要求,我们制定了《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是中央部署的一项西部地区重点人才开发专项工程。承担任务的东部城市和西部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交流与协作,切实落实保障措施,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

  二、东部城市有关部门要负责落实专项财政培训经费。除参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负担外,所需其它费用由承担对口培训计划任务的东部城市政府统筹解决。

  三、西部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将对口培训计划纳入本地区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严格选派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保证下达计划的足额使用,特别要注意督促学员遵守纪律,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

  四、东部城市有关部门应在正式开班30天前,根据各班次的名额分配情况,向西部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指定单位)发出招生通知。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培训班次和时间的,要提前商培训生源所在地区,并将变更情况通知我委。

  五、为强化培训效果评估,进一步提高对口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请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向我委报送培训简报,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六、我委将于2012年召开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总结交流情况,研究部署工作,加强指导协调。

  附件: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

  联系人:周鸿

  电 话:010-68502783 传真:010-68502782

  邮 箱:xbs510@163.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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