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中税协发(2012) 第10号
  • 【发文机关】中税协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2年2月2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2月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适应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做好行业数据填报和统计分析工作,2011年度行业报表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六张报表,二是为行业发展提供补充数据分析的报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5号)规定的报表填报问题

  在2010年度行业报表填报工作中,中税协已正式启用报表应用系统(网址: http://is02.cctaa.cn/),该系统在2011年度行业报表填报工作中继续使用。各地方税协及税务师事务所(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师事务所)登录报表应用系统进行填报,登录方式、填报内容及报送时间不变(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应用系统操作说明》)。

  二、各地方税协及税务师事务所通过报表应用系统报送2011年度行业报表后,需通过系统另行报送关于行业报表的补充表格。补充表格的报送系统将于3月中旬上线开放,报送方法另行通知。

  三、总(母)分(子)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收入汇总问题

  (一)报表应用系统填报

  总(母)分(子)公司的税务师事务所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报表应用系统内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协独立报送各自报表,总机构不得汇总报送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人员情况等信息。

  (二)经营收入汇总

  凡符合《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协发[2010]43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6号)规定,采取 总(母)分(子)结构的税务师事务所,总机构在填制报表的同时,须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协报送其全部分支机构的名单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地方税协须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于3月31日前报送中税协(注册部)。

  中税协将在2011年度报表统计时,对上述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全部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进行汇总。未能按照上述要求报送材料的税务师事务所,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不予汇总。

  附件: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应用系统操作说明(对下只发电子版)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相关课程:
无相关课程
 
相关书籍:
无相关书籍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