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电(2012) 第17号
  • 【发文机关】发改电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2年2月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2月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2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120元、125元、140元,比2011年分别提高18元、18元、12元。早籼稻播种在即,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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