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结论及有效期延长申请审核结论的通知

  • 【法规文号】教高厅函(2012) 第5号
  • 【发文机关】教高厅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2年2月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2月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依据《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教高厅[2007]5号)的规定,2011年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对西安交通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等24所学校的30个专业点进行了专业认证,现将认证结论予以公布(见附件1)。

  同时,2008年通过认证各专业点的认证有效期于2011年到期,2011年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依据《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及有关决定,对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等18所高校19个专业点提出的认证有效期延长申请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结论予以公布(见附件2)。

  各校如对结论持有异议,可在本结论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裁决(联系人:赵自强,zhaoziqiang@moe.edu.cn,电话010-66096435)。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结论。

  通过认证及通过有效期延长申请审核的各专业点所在高校要根据《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认证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改进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并及时提交改进报告(有效期为3年的每年提交一次改进报告,有效期为6年的每2年提交一次改进报告),做好认证状态保持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1年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结论

  2.2011年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有效期延长申请审核结论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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