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办环资(2012) 第584号
  • 【发文机关】发改办环资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2年3月1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3月14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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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工信委、工信厅),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我们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并组织编制了《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范本》(相关表格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子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申报工作,按规定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我委(环资司),过期将不予受理。

  附件:

  1、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

  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范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下载: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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