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旅会规范赴台旅游活动安排新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旅办发(2012) 第131号
  • 【发文机关】旅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2年3月1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3月1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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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保证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质量,保障大陆游客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于今年2月修订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其中第26条规定台湾“旅行业及导游人员违反第二十三条之注意事项有关禁止于既定行程外安排或推销自费行程或活动之规定者,分别处停止其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及执行该接待业务各一个月”。

  请你局(委)将台方的新规定通报给本地区赴台游组团社,请组团社在与台湾接待社业务往来中加强交流和合作,并监督台方旅行社和导游执行。如发现台方接待社及导游有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报告,由海旅会通报台旅会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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