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价格(2011) 第3214号
  • 【发文机关】发改价格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12月3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和重新审核,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75号)规定执行。

  五、民航从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相关课程:
无相关课程
 
相关书籍:
无相关书籍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