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版团体会员证打印信息进行复核的通知

  • 【法规文号】中税协秘发(2012) 第29号
  • 【发文机关】中税协秘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2年5月28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5月2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配合新版团体会员证换发工作,需要对团体会员证打印信息进行复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各地税协已通过系统对4529户税务师事务所完成了信息采集确认工作,信息采集完成比例为96%,所采集的信息将用于新版团体会员证打印工作。

  为保证及时、准确完成团体会员证打印工作,请各地税协通知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于6月20日前,登录会员管理信息系统——团体会员信息采集子系统(http://is.cctaa.cn/odps/)完成信息复核及变更工作。

  二、新版团体会员证打印信息共11项,分别为:团体会员注册号、性质、机构全称、营业执照号码、执业证书编号、纳税人识别号(打印“国税纳税人识别号”,如果国税纳税人识别号为“无”,则打印“地税纳税人识别号”)、成立时间、注册资金(万元)、法人代表(所长)姓名、集团化情况、办公地址(通讯地址)。

  其中,“集团化情况”是新增信息,请事务所务必认真复核。“集团化情况”信息分为三种情况:(1)总部:下设子所或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2)分支机构:包括子所、省内分所和异地分所;(3)无:没有以上情况。

  三、在复核过程中,如需对信息进行变更,由税务师事务所在系统内通过“会员信息变更”功能提出申请,地方税协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更新信息。

  四、信息复核期之后,将视系统内的信息可直接用于团体会员证打印,中税协不再下发复核通知。如因信息有误导致新版会员证重新打印,将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会员证工本费。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一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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