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 32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3年6月1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9月1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附件3、附件4内容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法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19日

  附件:附件下载.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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