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 23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4月2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法全文废止。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二、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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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公告”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为减轻部分纳税人填报负担,“公告”中明确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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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  销售额  应纳税额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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