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第 52 号
  •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13年9月2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9月2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93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9月16日起,海关不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以下简称A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用)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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