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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的公告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第 93 号
【法规类别】
综合
【法规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年5月27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19年6月1日
关联知识
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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