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3〕第 40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7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7月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和《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90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4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生产环节
 
相关法规: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