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 71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2月26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中: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依据上述凭证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参考式样见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纳税人依照本公告附件1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

  (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2.原申报表主表和《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税率栏次由单栏式调整为多栏式。

  3.调整原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相关内容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填写。

  4.取消原申报表附3《成品油销售明细表》和附4《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二)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附件3),作为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2月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

  2.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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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和汽油税目相继进行了调整。为保证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等征收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制定本公告。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纳税申报安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规定,针对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和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的需要,《公告》对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了多处修改,重点将“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税目合并为“汽油”税目;将每个成品油消费税税目“适用税率”栏次由单栏式调整为多栏式等。同时,本着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原则,取消了原纳税申报需报送的《成品油销售明细表》和《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调整后的申报表及附表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如涉及2014年11月成品油消费税补充申报等事项,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所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及附表相应废止。

  三、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

  《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对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由于缴款凭证上注明了消费税税款,可依此计算扣除;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于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可能不一致,因此需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同时,为完善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公告》调整了纳税人填报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的表样及内容;同时,对纳税人应建立的《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进行了修改调整,作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扣除管理的基础性备查资料。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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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委托加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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