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5〕第60号
  • 【发文机关】财税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5月7日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5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下载: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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