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6〕第63号
  • 【发文机关】财关税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30日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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