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 38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5月19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5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要求,本法规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拍卖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等5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涉及的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已取消,现就其后续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其涉及的税收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

  (二)拍卖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三)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二、纳税人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六、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审批程序的,可不再办理资料备案。但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内容发生改变的,则应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按本公告规定,补充制定本地区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涉及的税收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措施。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五条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及“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内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内容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中“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第(十一)款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第(十二)款中“税务机关审核”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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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增值税优惠办理进入“快车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等5项已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进一步简化企业办理税收优惠的程序,让纳税人更快捷方便地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取消的5项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审批程序分别是: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审批;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公告同时修订了相关的政策文件,确保把该放的放到位,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审批项目后,管理服务跟进到位尤其重要,必须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该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坚决防止“放而不管”、“一放了之”。公告明确了5项审批取消后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包括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发生变化的,如仍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在发生变化次月申报期内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这样既做到了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又做到了税务机关管理服务职责清晰,有利于征纳双方共同防范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税务部门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既利当前又惠长远。税务总局还将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其他权力事项,坚持“放、管、服”三管齐下,全面推进税收征管规范,不断提高税收现代化管理水平。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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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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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企业  申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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