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5〕第283号
  • 【发文机关】税总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5月26日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5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中关于预征率核定的规定,现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延续原国网公司华北分部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总机构统一结算的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5年6月1日起,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按1.3%执行。

  三、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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