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90号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2日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2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四、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五、纳税人通过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及配套设施,为电信企业提供的基站天线、馈线及设备环境控制、动环监控、防雷消防、运行维护等塔类站址管理业务,按照“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通过楼宇、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系统,为电信企业提供的语音通话和移动互联网等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分别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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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营改增试点期间,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尽一致,希望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及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统一政策口径。

  《公告》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抵扣问题。明确电信企业使用的蜂窝数字移动通信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通信设备——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

  二是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享受优惠政策,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明确了从销售额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处理方式。

  四是鉴于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本质是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明确保理业务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服务关系并未解除,应当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是明确蜂窝数字移动通信铁塔经营业务,应根据业务内容按照现行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缴纳增值税。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  销项  进项  抵扣  固定资产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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