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财务公司账户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12〕第 55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10月1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配合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系统整合工作,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做好账户数据报送准备工作。

  一、企业集团成员公司不以自身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而是通过财务公司在银行的账户集中收付汇的,财务公司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于2012年11月30日前自行开发完成接口程序,并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调测试等准备工作,以便报送财务公司及成员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信息。境内银行和财务公司应确保财务公司及其成员公司涉外收付、境内收付和账户内结售汇信息的申报主体与所涉账户的开户主体一致。

  二、账户信息开始报送的具体时间将另文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民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银行和财务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联系电话:010-68402047

  特此通知。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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