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招商银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6号)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