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市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汇综复〔2003〕第 26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3年5月2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5月2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资会员取得进出口权后相应外汇管理政策的请示》(上海汇发[2003]79号)收到。同意你分局在对《上海钻石交易外汇管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做如下修改后,对外发布施行,并在发布《补充规定》之日起15日内向总局综合司备案:
 
  一、第四条改为“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规定,审核会员提供的有效凭证和单据后,为其办理购汇手续。银行应当将会员所购外汇先入外汇专用账户后,即办理对外支付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对外支付的,应由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局报备”。
 
  二、第五条“将停止该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改为“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你分局应注意与上海市有关部门的配合和相关政策协调,对出现的情况及时进行研究。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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