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招商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批复

  • 【法规文号】汇综复〔2010〕第 20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0年2月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2月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关于新版个人自助结售汇系统试运行的请示》(招银发[2010]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通过电子银行系统(目前仅包括网上银行)为境内个人办理自助结售汇业务,并实时纳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
 
  二、你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限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个人办理本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结售汇业务。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
 
  三、你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由客户通过本人名下的本外币储曹账户办理。
 
  四、你行应严格按照我周监管要求和你行上报的有关实施方案及操作规程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曹汇业务,每日核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并留存相关业务办理消单5年备查,以保证我局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五、你行应充分发挥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机制在防范个人利用电子渠道办理分拆结售汇及相关违规业务方面的积极作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的有关规定。同时.你行应定期将“关注名单”管理经验反馈我局。
 
  六、在个人结售汇系统运行正常、你行电子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自动访问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情况下。你行可启动个人网上提交申请、后台人工实时录入系统的应急方案,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并将启动和结束应急方案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局。在个人结售汇系统发生故障时,你行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通过银行柜台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
 
  七、你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八、鉴于你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规模较小,在保证我局个人结售汇系统运行安全、稳定的前提下.你行可同时在全国范圈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九、你行应及时总结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经验,按月向我局反馈本批复执行情况,并配合我局及有关分支局做好相关调研和报告工作。
 
  十、你行扩大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渠道、修改相关操作规程及业务和技术实现方案均应事先向我局报备。
 
  此复。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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