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批复

  • 【法规文号】汇综复〔2010〕第 16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0年1月2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1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我行拟在电子渠道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请示》(中银报[2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通过电子银行系统(包括网上银行、自助终端)为境内个人办理自助结售汇业务,并实时纳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
 
  二、你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限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个人办理本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结售汇业务。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
 
  三、你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由客户通过本人名下的本外币储蓄账户办理。
 
  四、你行应严格按照我局监管要求和你行上报的有关操作规程及实施方案,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每日核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并留存相关业务办理清单5年备查,以保证我局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五、你行应于本批复下发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机制的建立工作,并及时将涉嫌办理分拆结售汇及相关违规业务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管理。自纳入“关注名单”次年起3年内,“关注名单”内的个人不能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你行在柜台为纳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的有关规定。
 
  六、你行在广东、深圳部分地区试办的自助终端个人结售汇业务,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纳入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统一管理。
 
  七、你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八、你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保证我局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运行安全和稳定。
 
  九、你行应及时总结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开办经验,按月向我局反馈本批复执行悄况,并配合我局做好相关调研工作。
 
  十、你行在中国银行广东省、上海市分行试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经验成熟后,可逐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局和相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十一、你行扩大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渠道、修改相关操作规程及业务和技术实现方案应事先向我局报备。
 
  此复。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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