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1999〕第 322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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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财政预算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限额购汇的管理,现将财政部财外字(1999)4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各分局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在严格执行此《通知》精神的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中国银行是经授权批准办理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限额售汇业务的唯一外汇指定银行。除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其它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财政预算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限额售汇业务。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属《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布)第四条所列用汇支出,均不得另行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汇。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所辖分支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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