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软件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综发〔2010〕第 11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0年3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3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开展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提高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组织江苏省分局与有关软件公司联合开发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软件(以下简称“核查软件”)。目前核查软件的开发、测试和初步验收工作已经完成,总局决定在全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开展该软件的试运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3月1日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开始启动核查软件试运行工作,即通过该软件开展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核查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成立试运行工作小组,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及具体工作落实,并于2010年2月26日前将小组成员名单、职务和联系方式报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软件试运行办公室。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0年3月1日之前,完成核查软件的安装工作,并将本分局(外汇管理部)核查软件的访问地址通知辖内支局。核查软件的安装介质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软件操作手册》等详见“门户网->资料下载->技术支持->国际收支非现场间接申报核查软件”栏目。
 
  三、总局已经对外汇金宏系统外汇局版的数据下发进行了部署,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检查本地数据库中的国际收支数据下发情况,以满足核查软件对使用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需要。
 
  四、核查软件试运行期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组织辖内支局通过核查软件开展核查工作,并将辖内外汇局发现软件使用中的问题汇总、填写《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软件问题反馈表(见附件),报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软件试运行办公室。
 
  五、各分局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支局,并负责指导核查软件的试运行和日常业务开展等相关工作。在核查软件试运行过程中,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的咨询和反馈,请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软件试运行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技术:严黄 0514-87936673王若翔 025-84790237
 
  业务:陈烨 0514-87936673周永峰 025-84790177
 
  传真:0514-87936675
 
  内网邮箱:bop@jss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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