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福建省进行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

  • 【法规文号】汇复〔2005〕第 79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2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在福建省进行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的请示》(闽汇[2005]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分局应按照总局修改后的《福建省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见附件)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并根据试点的要求开发配套的技术支持平台。
 
  二、你分局应根据批复的《工作方案》尽快调整并公布《福建省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加强新闻宣传,指导银行和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期间,你分局应研究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企业外汇账户管理纳入试点的具体方案,待方案成熟后一并纳入试点范围。
 
  四、试点期间,你分局应细化对外汇账户日常管理和监管的操作原则,并明确各级外汇局及各部门的监管责任。
 
  五、试点期间,有关的政策、业务和技术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六、你分局应于试点实施六个月和一年后进行福建省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阶段性总结,对该项试点的政策效果以及在全国推广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此复。
 
  附件:《福建省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
 
福建省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外汇账户管理改革的目标
 
  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快速发展及国际收支的新形势,建立集外汇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于一体、科学监管和灵活调控并重的外汇账户管理新模式,进一步推动对外经贸活动的便利化,促进外汇账户管理更好地为宏观经济服务,实现对微观交易主体的有效监管。
 
  二、外汇账户管理改革的政策和技术支持平台
 
  (一) 外汇账户管理改革的总原则
 
  境内机构所有外汇收支均纳入其外汇账户办理;取消对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含省内异地账户)的事前审批,改由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事后报备;外汇局对经常项目账户限额实行总量管理,账户余额实时监测,超限额分级预警并按比例结汇,弹性调控均衡收支,便利企业自主经营,保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二)外汇账户管理改革的主要政策
 
  1、境内机构在福建省境内的所有外汇收支均纳入外汇账户办理。境内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所有收、结汇及购、付汇均按现行法规规定提供相关有效凭证,通过其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仅设“限额账户”和“100%限额账户”两类。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分为专项账户和“结售汇专用账户”两大类。
 
  2、取消在福建省境内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含省内异地账户)的事前审批,改由开户银行事后报备,并分别在省分局和厦门市分局两个数据中心范围内实现开户机构基本信息共享。
 
  3、对境内机构经常项下一般外汇收入实行限额总量管理,特殊来源和用途及暂收待付的外汇账户按100%核定账户限额。
 
  4、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跨行转存的事前审批,同一境内机构同类账户(如限额与限额账户之间,含省内异地账户)资金可自由划转。
 
  5、福建省内各级分支局参照现行政策核定单个企业经常项目账户限额,运用限额监测软件自动加总辖区各企业的限额,作为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限额参照指标,实时分析监测限额账户总余额,并针对外汇形势对超限企业实施弹性调控。
 
  6、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专项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仍执行现行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结售汇专用账户”的开立无须开户主体到外汇局进行开户申请,可由银行直接凭外汇局结售汇业务核准件开立,并告知开户主体该专用账户账号。资本项目收、结汇及购、付汇业务按现行法律、法规开有专项账户的应通过专项账户办理。
 
  7、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企业账户管理仍执行现行政策。
 
  8、福建省内各级分支局应加强执法检查,促进银行有序竞争与合规经营,自觉履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关闭等信息资料报送职责,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外汇账户收支余情况,积极协助外汇局做好账户资金流动监测及调控。
 
  (三)外汇账户管理改革技术支持平台
 
  开发开户机构基本信息及经常项目账户限额信息查询、分支局经常项目账户总限额及余额分析监测、超限额预警信号及调控信息发布查询程序。
 
  三、外汇账户管理原则
 
  (一)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管理
 
  1、开立外汇账户的主体。境内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驻华机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无须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外,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均应经批准开立,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
 
  2、开户申请。境内机构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效证明、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外业务经营证明或备案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福建省外机构还需提供注册地外汇局的开户备案表。申请书格式由外汇局统一设计,内含境内机构授权开户银行在其限额账户余额超限额情况下自动办理结汇的有关条款,境内机构和银行应按要求认真填写。
 
  3、纸质开户资料报送。银行审核开户资料无误,即可为境内机构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并在办结开户手续后登录所属外汇局数据中心外汇信息网站查询开户机构基本信息,发现无信息的,应立即向当地外汇局传真报送经境内机构和银行签章的开户申请书。每月初5日内向当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开户申请书原件(外汇局留存联)及新开户相关资料复印件。外汇局业务人员对新开立账户先凭开户申请书传真件在账户系统中录入开户机构基本信息,并通过外汇信息网站同步发布,供全省外汇局和银行共享。在收到银行报送的纸质开户资料后,外汇局业务人员应及时核对已录入信息,确保账户系统及外汇信息网站发布信息的准确性。
 
  4、开户资料变更。境内机构开户资料内容发生变更,需向银行提交外汇账户变更申请书(格式同开户申请书)及相关有效证明。凡改变境内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币种及账号的,开户银行必须按关闭旧账户及开立新账户处理,如是银行系统升级造成的账号变动,银行应批量向外汇局报送账号替换文件。银行审核变更资料无误,即可变更相关信息,并在办结变更手续后立即向当地外汇局传真报送经境内机构和银行签章的变更申请书。每月初5日内向当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变更申请书原件(外汇局留存联)及相关变更资料复印件。外汇局业务人员先凭变更申请书传真件在账户系统中修改开户机构相关信息,并通过外汇信息网站同步发布。在收到银行报送的纸质变更资料后,外汇局业务人员应及时核对已修改信息,确保账户系统及外汇信息网站发布信息的准确性。经批准开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发生变更,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
 
  5、外汇账户关闭。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向银行提交外汇账户关闭申请书(格式同开户申请书)。银行应在每月初5日内向当地外汇局集中报送上月关户申请书原件(外汇局留存联)。经批准开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关闭,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专用账户”按核准件核定的期限,到期后由银行自行关闭。申请关闭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可按规定办理划转或结汇。账户关闭后境内机构如再发生收结汇、购付汇业务,银行应按新开立外汇账户处理,不得自行启用已关闭的外汇账户。
 
  由外汇局下达文件责令关闭的外汇账户,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关户业务。银行办结关户手续并在外汇账户关闭申请书上填写、备注相关事项和签章后应立即向当地外汇局传真报送的关户申请书,每月初5日内向当地外汇局一并报送上月关户申请书原件(外汇局留存联)。关闭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可按规定办理划转或结汇。
 
  6、账户清理。银行应及时清理一年内未发生外汇收支行为的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由银行直接办理关闭经常项目账户。银行应在外汇账户关闭申请书上填写、备注相关事项和签章,并于每月初5日内向当地外汇局集中报送上月关户申请书原件(外汇局留存联)。经外汇局批准开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关闭,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关闭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可按规定办理划转或结汇。
 
  (二)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1、企业账户限额。外汇局按照现行政策,根据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计算单个企业账户限额,并通过外汇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供银行实时查询,以便利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运作指导与服务。
 
  2、最高限额指标。福建省内各分支局运用限额监测软件加总本辖区各企业账户限额,作为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限额参照指标,实时分析监测限额账户总余额。在国际收支形势良好、辖区限额账户总余额未达到预警指标的情况下,允许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保留外汇。
 
  3、超限额分级预警及弹性调控。辖区限额账户总余额达到设定的预警指标,监测软件即自动预警,外汇信息网站同步显示该辖区黄色或红色预警信号,并公布超限额企业及其限额账户清单、超限额自动结汇比例等信息,各开户银行按要求履行相应的调控义务。当限额账户总余额与总限额的比值达到或超过80%为黄色预警,开户银行应及时通知和引导超限额企业采取自主措施调降账户余额;当限额账户总余额与总限额的比值达到或超过90%为红色预警,开户银行即对超限额企业所有新汇入款项实行入账后自动结汇,同时对其所有限额账户的余额均按外汇局公布的调控比例实施自动结汇。当国际收支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总局的要求,及时调整预警比值。
 
  4、经常项目定期存款账户分类。境内机构如需将经常项目资金转作定期存款,银行应区分其资金来源,分别开立限额定期存款账户(代码1301)或无限额定期存款账户(代码1302);已报送的定期存款(代码1300)账户信息可在到期续存时区分代码报送,以便外汇局对限额定期存款账户实施调控。
 
  5、资本项目账户限额管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实施限额管理,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入账金额超限额部分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账户限额的1%,且金额不得超过一万美元。“结售汇专用账户”不设限额,但每个营业日终了其余额必须为零。
 
  (三)其他账户业务管理
 
  1、结售付汇业务办理。银行应按现行法规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供相关有效凭证,经审核无误后通过其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结售付汇业务。开证付汇保证金账户的外汇应从境内机构外汇账户转入,对外可直接支付。
 
  2、账户电子信息报送。银行应根据境内机构经营范围及交易资金性质确定其外汇账户性质,准确填报外汇收支交易编码,并按要求及时报送O、Q、A、B表信息。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O表中“核准件编号--file_number”一栏必须填写大写字母“N”,不准为空。
 
  四、外汇账户改革的实施步骤
 
 

实施阶段

目标要求

1

前期准备

组织构建,方案制定,软件开发

2

技术保障

信息发布、接收及查询正常

3

政策试点

实施试点政策,收集政策效应

4

解决问题

研究解决试点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难点

5

总结汇报

总结试点经验上报总局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推行方式
 
  根据各银行试点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由省分局及厦门市分局从2005年3月1日起分批核准其正式试点。
 
  (二)2005年8月1日前完成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总结。各分支局对各项业务操作、账户非现场、现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效、经验及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完善管理的建议并报省分局。
 
  (三) 2006年3 月1日前省分局将全省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受总局验收。
 
  六、外汇账户监管
 
  (一)各分支局应认真执行《福建省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度》,相关部门各司其责,规范操作,提高账户系统数据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账户系统数据安全。
 
  (二)外汇局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账户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日常业务管理,包括金融机构和开户机构基本信息的登记、核对、修改和注销、账户审批管理及账户收支监管。
 
  (三)银行账户收、支、余额信息监管。通过账户一、二期系统及限额、余额总量对比监测软件查询功能对银行账户余额、流量、超限额等情况实施监管。
 
  1、银行外汇账户开户数和分布情况等账户开户信息监测分析。
 
  2、外汇账户收、支、余额数据监测分析。
 
  3、外汇账户结售汇分类数据监测分析。
 
  4、外汇账户流量异常情况监测分析。
 
  5、外汇账户使用频率监测分析。
 
  (四)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从账户开立信息、开户主体信息、开户金融机构基本信息、银行报送账户系统数据信息等方面对账户系统数据质量进行考核。每年1月30日、7月30日分别公布对所辖分局和中心支局(福州所辖县级支局)及银行上年度、半年度账户系统数据质量的考核结果。
 
  (五)检查部门应认真做好外汇局账户管理内控检查及对银行外汇账户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七、账户信息的保密
 
  外汇局及银行应严格执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遵守账户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数据信息安全,并制定严格的内控制度,做好账户信息的保密工作。除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外汇账户信息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账户信息资料。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