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通知》转发你们。报关单停止加贴防伪标签后,各银行和外汇局在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要求,使用核查系统对报关单进行真伪鉴别。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内各支局。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