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邮政汇兑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汇复〔2001〕第 380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国际邮政汇兑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汇[2001]1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通过邮政储汇局收到的从境外汇入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每人每次可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下。
 
  二、境内居民个人可通过邮政储汇局每人每年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下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币现钞;超过等值2000美元的,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三、邮政储汇局不能按外汇指定银行执行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付汇标准进行业务调整。因为邮政储汇局不是外汇指定银行,其能否按外汇指定银行执行的标准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付汇业务、执行有关外汇政策的水平如何以及外汇局如何进行监管等,总局正在研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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