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香港地区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兑换港币的复函

  • 【法规文号】汇函〔2001〕第 24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1年6月1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6月1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你办《关于商请为香港地区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兑换港币的函》(国科奖函字[2001]9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级奖项,同意港、澳、台地区获奖者将奖金兑换成外币汇出。
 
  二、为规范此类兑换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今后港、澳、台地区获奖者奖金兑换外币可由你办凭兑换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目录、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发放通知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统一办理兑付手续。
 
  此复。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