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 74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1月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6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配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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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配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公告明确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同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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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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