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6〕第182号
  • 【发文机关】国税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6年10月9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0月9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156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经营国产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提高我国商品的知名度,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试行退税的国产品也不准做批发业务。

  二、办理退税的程序、手续为: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一)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二)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

  (三)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对国产卷烟,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内,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进出口卷烟证明”免税向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管理,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复函后工作结束。免税店销售卷烟后凭上述(二)、(三)两项单证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

  三、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应按《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092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0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