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1998〕第 53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3月3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3月31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鼓励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使用国产钢材,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与冶金工业部、外经贸部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再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用国产钢材,视同出口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上述用于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数量实行指标管理。列名企业应根据购销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并向冶金工业部提出钢材指标申请,由冶金工业部审核汇总后送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抄送财政部。需要追加指标时,由冶金工业部提出追加指标的总额及具体分配情况的申请,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予以追加指标。同时,列名企业应根据其物流和客户情况选定保税区并设立其公司或指定代理公司,提交冶金工业部审核后送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下发相关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同时抄送冶金工业部、海关总署。

  销售计划和列名企业及保税区内的指定公司名单每年年初审核一次。

  三、销售到保税区的上述国产钢材必须实际运抵保税区,并按现行保税区海关管理办法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四、上述以产顶进钢材进入保税区后,应指定专门仓库存放,不得与进口货物混放,要设置专门入出库的账册记录;上述以产顶进钢材不允许未经加工保税区直接出口、不允许留作区内自用(包括保税区指定公司的自用钢材和区内建设用钢材等),也不得销售给非加工贸易企业。

  五、钢铁企业销售到保税区的上述国产钢材先按增值税的规定征税,按其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文件的规定实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和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可采取从23家钢铁企业含税收购(在确定的指标内),然后再销售给保税区代理公司的经营方式,可按本文规定办理退税。

  六、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以上述国产钢材为原料加工产品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

  七、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从保税区内指定公司购进的上述以产顶进钢材用于生产加工出口产品的,海关按现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如上述以产顶进钢材或加工成品因故不能出口,需要原审批加工合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内销。主管海关凭批准内销文件办理转内销及补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八、列名企业销售的上述国产钢材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持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保税区内指定公司与加工贸易企业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批件(复印件)向当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

  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从保税区内购入的上述钢材加工产品再出口的,其应退税款的计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九、对上述以产顶进钢材,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如未经任何加工生产直接出口的,应先到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部门按增值税征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其差额部分,出口地海关凭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完税证明办理出口验放手续。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将以产顶进钢材没有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对外销售以及加工产品未出口的,应全额补征增值税。

  十、列名企业、各保税区海关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将享受17%退税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销售额进出口额及退税情况单独统计,并每半年将汇总资料冶金工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抄报财政部。

  十一、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税的,由有关责任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海关按现行有关税务、海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25家列名企业及保税区指定公司(或代理公司)名单

  附件:

  25家列名企业及保税区指定公司(或代理公司)名单

 

企 业 名 单

保 税 区

设立的公司或代理公司

首钢总公司

天津
广州
深圳福田

天津港保税区银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保税区公共商业仓有限公司
深圳福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钢铁集体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福田
天津

深圳市海钢矿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庄易(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
大连

天津港保税区祥通国际工贸公司
大连保税区五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

广州
宁波
青岛

广州保税区晋宝不锈钢现货有限公司
宁波保税区五洋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保税区邵氏贸易有限公司

包头钢铁公司

天津
青岛

天津港保税区包钢工贸公司
青岛保税区顺祺贸易有限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大连
广州

大连保税区诚通工贸有限公司
广州保税区公共商业仓有限公司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
上海外高桥
大连

天津市双街钢管厂
上海国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保税区金恒矿产贸易商行

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外高桥
广州

宝钢集团浦东国际贸易公司
广州保税区公共商业仓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

上海三钢国际贸易公司

上海第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
广州

上海一钢国际贸易公司
广州保税区公共商业仓有限公司

上海五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

上海五钢浦东国际贸易公司

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
张家港

上海梅山物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吉尔瑞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
上海外高桥

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国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
上海外高桥

张家港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沙钢三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
张家港

上海国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隆鑫冶金商贸有限公司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青岛
天津

青岛保税区联强国际贸易商社
天津港保税区银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莱芜钢铁总厂

广州
青岛

广州保税区公共商业仓有限公司
青岛保税区中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
上海外高桥

天津港保税区银钢国际贸易公司
上海国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外高桥
广州

上海楚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保税区公共商业仓有限公司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外高桥
广州

上海国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保税区公共商业仓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外高桥
张家港

上海韦铭报关实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经济发展公司

浙江冶金集团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宁波

宁波保税区杭钢外贸发展公司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

天津港保税区银钢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广州
上海外高桥
天津
大连
厦门

广州保税区南冶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华昌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隆鑫冶金商贸公司
大连保税区金钢国际贸易商行
厦门象屿保税区华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上海外高桥
天津
广州
大连

上海五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五矿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保税区五矿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保税区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表中所列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在保税区所列5家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在保税区所列4家公司,可代理表中所列23家钢铁企业经营的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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