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2015-12-31税总发〔2015〕162号)附件41《废止文件清单》序号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发现及部分地区反映的出口及供货异常情况,为确保国家退税款安全,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现将加强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审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部分货物出口供货异常情况
(一)电路开关出口异常情况
2009年海关商品编码为8538900000的“其他〈1000伏的电路开关”一般贸易出口额5.234亿美元,平均单价14.93美元,出口企业2120户;2010年一般贸易出口额9.806亿美元,平均单价16.74美元,出口企业2568户;2011年1-6月一般贸易出口额5.765亿美元,平均单价22.15美元,出口企业1928户。通过出口退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系统分析发现,浮梁县高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见附件1)2010年、2011年上半年出口额较大、出口单价高于平均出口单价较多,接近同期纯银的出口平均单价。
(二)红松子仁出口异常情况
海关商品码为802903010的“鲜或干的红松子仁”和海关商品码为2008199990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红松子仁”在2008年7月31日后取消出口退税。2009年上述两种商品的一般贸易出口额下降或大大低于海关商品码为802903090的“鲜或干的其他松子仁”和海关商品码为2008199990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其他果仁”。上述4种商品一般贸易出口情况如下:
制作或保藏的其他果仁(2008199990)一般贸易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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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或保藏的红松子仁(200899910)一般贸易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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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松子仁(802903090)一般贸易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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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松子仁(802903010)一般贸易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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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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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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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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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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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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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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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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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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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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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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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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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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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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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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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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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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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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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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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6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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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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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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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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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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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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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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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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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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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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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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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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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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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出口退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系统分析发现,吉林市长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等21户企业(见附件2)出口“鲜或干的其他松子仁”,天津顶好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见附件3)出口“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其他果仁”金额及占全国出口该商品出口比重较大。
(三)服装、纺织品、木制家具、皮革制品供货异常情况
经过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调查发现,河南省兰考县、新蔡县、尉氏县、汝南县等地部分供货企业,在成立后短期内向外贸企业大量销售纺织品、木制家具、皮革等产品,然后又在一年左右时间内注销,同时在这些供货企业中还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的进项税额中农产品、运费的比重很高,达到了80%以上,有的甚至在95%以上。
二、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工作要求
(一)对于出口海关商品编码为8538900000的“其他〈1000伏的电路开关”出口单价较高、申报出口退税金额较大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91号)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工作力度。(二)对于出口海关商品码为802903090的“鲜或干的其他松子仁”和海关商品码为2008199990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其他果仁”申报出口退税金额较大的企业,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工作力度,工作要求如下:
1.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税务机关要对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商品与报关出口的商品是否一致,是否属于取消或降低退税率商品篡码申报为有退税的或高退税率商品,是否具有生产出口商品能力,出口商品总量超过其生产能力,其购进原材料的品种与数量是否与生产产品相匹配,是否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等情况进行核查。
2.对外贸企业,税务机关要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的供销合同商品名称、发票商品名称、货物运输单据商品名称、有关账目记账商品名称与报关出口的商品是否一致,是否属于取消或降低退税率商品篡码申报为有退税的或高退税率商品进行核查,必要时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实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及实际发货商品是否与出口商品一致。
3.经核查,出口企业篡码申报出口嫌疑较大的,可提请海关相关出口口岸加大对以上企业及其他企业出口以上商品的查验力度。提请海关对发现的“报关出口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问题”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
(三)对于出口纺织品、木制家具、皮革等产品的外贸企业,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工作力度,对外贸企业新增的上述产品的供货企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纳税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项税额中农产品收购凭证是否异常等情况。
(四)货源地税务机关在接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供货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一年左右即办理注销且注销前销售金额较大的,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第11号)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外,要重点核查供货企业注销前是否具备相应生产能力,是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的出口退税异常情况,对本地区出口企业、出口商品开展预警分析工作,对发现的其他出口退税异常企业、商品,涉嫌报关出口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申请办理退(免)税的,严格按照以上加强审核工作具体要求进行出口退税审核。
三、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发现有出口骗税嫌疑的出口企业,在及时转稽查部门处理的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171号)附件1格式填写《涉嫌出口退税违规情况统计表》,逐级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报告。
附件:
1.其他〈1000伏的电路开关”(海关商品码8538900000)一般贸易出口单价异常企业
2.鲜或干的其他松子仁”(海关商品码为802903090)一般贸易出口金额大的企业
3.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其他果仁”(海关商品码为2008199990)一般贸易出口金额大的企业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