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5〕第 29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1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月1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支持外贸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以下简称《退税规范》),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现就抓好《退税规范》落实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退税规范》落实的重要性

  制定并实施《退税规范》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促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改革创新、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是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长期化、制度化的主要成果,是持续推进税收现代化、提高税收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得到了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汪洋副总理的肯定。切实抓好《退税规范》落实,祛除“中梗阻”,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是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的具体行动。

  各级国税机关要牢固树立抓落实是本职、不抓落实是失职的理念,切实加强对《退税规范》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科学分解任务,明确落实责任,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明确《退税规范》落实工作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需要重点抓好落实的工作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国税局)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要全部下放至县(区)国家税务局;对县(区)国家税务局具备《退税规范》规定的审批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应及时赋以其审批权限;对承接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县(区)国家税务局,应要求其按《退税规范》设置岗位。该项工作应于2015年4月1日前完成,并在4月10日前将情况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的要求,认真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对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正式申报的退(免)税,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2015年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时,应首先以企业2014年的纳税信用等级为依据,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的管理类别,待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再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各省国税局应于6月15日前将所辖出口退(免)税企业的分类管理情况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退税规范》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开展函调工作,所有的发函、复函及结果处理,必须通过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网上处理,不允许“机外运行”。

  发函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发函的针对性,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发函调查。

  复函地国税机关要采取措施,确保第一次复函内容准确无歧义,不得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对再次复函改变初次复函内容的,要总结教训,并将改变情况及改进措施上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违法行为,而复函没问题,导致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税务总局将密切监控各地的发函、复函情况,定期通报,并适时进行督办,严格按规定对函调情况开展绩效考核。

  (四)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规定强化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工作,对税务总局下发的高风险的出口企业或出口业务,应严格按照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严加管理,严防骗税。

  (五)各省国税局要认真开展《退税规范》培训工作,应在税务总局培训的当月或次月完成本级的培训工作,并统筹安排好所辖单位的逐级培训工作。税务总局将于2015年1月份和5月份,就《退税规范》的管理规定解读和计算机操作指南的内容,各举办1期培训班(通知另发),培训师资力量。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和前后台规范之间的衔接,要结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通过税务门户网站、12366服务热线、在线访谈、微博、微信等渠道向纳税人开展宣传,增进社会各界对推行《退税规范》的认同与支持。同时要做好《退税规范》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的衔接工作。

  (七)各省国税局要抓好《退税规范》的落实督办工作,应成立督导工作组,及时监控各地运行情况,收集、解决、反映基层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将落实情况分别纳入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绩效考核范围,设计科学的绩效考评指标。税务总局将于2015年下半年,抽调业务骨干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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