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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 25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8年5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中等
  • 【执行日期】2018年5月14日
关联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实施以来,部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反映部分老合同无法按照35号公告规定办理退税的问题。为解决综服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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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8年5月1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发布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涉及的代办退税备案、开具代办退税发票、申报办理退税、开具收入退还书和国库办理退库等各环节工作运转正常,基本实现了代办退税办法出台的初衷。
  近期,部分综服企业以及税务机关反映,35号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部分生产企业已签订了2018年春节前后的出口合同,并委托综服企业代理出口。这部分合同的出口货物在2017年1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但未能在2017年11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这些生产企业目前尚未按照35号公告规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因此,这部分出口货物既不能按照35号公告规定进行代办退税,也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为解决上述问题,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是明确了综服企业新老政策衔接问题。《公告》规定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是明确了申报资料的填报事项。《公告》规定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外综服  外贸企业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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