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科发火〔2016〕第 19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6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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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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