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 75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关联知识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12月8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的解读

  为统一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的申报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

  自2016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若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纳税人在公告发布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一般纳税人  申报  留抵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