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6〕第 62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12月5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19〕50号)要求,本法规进行修订。

3.根据《关于调整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原材料 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8〕60号)要求,本法规附件中附1、2、4、5所列进口物资清单同时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继续推动我国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新型显示器件以及上游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进口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三、为有效实施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见附件)。

  四、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并将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5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