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 9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7年4月14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要求,本法规第第一、三条进行了修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代码及号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税务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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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7年4月25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明确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为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公告明确,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三、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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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增值税普通发票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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