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7〕第 26 号
  • 【法规类别】综合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7年6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现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52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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