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公告〔2017〕第 172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6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12月26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本法规技术要求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三、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附件1)。

  (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附件2)。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附件3)。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条件。

  四、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附件4),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税务总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

  五、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六、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列入《目录》车型资格的企业,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已销售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七、从事《目录》申请报告审查、审核,办理免税审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3.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请报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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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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