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9〕第 7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2月1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2月1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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