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 24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9年6月18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要求,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暂停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一)为便于申报、规范管理,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具体见附件)。

  (二)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二、关于优惠政策的办理

  (一)缴费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时,即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优惠。

  (二)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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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 在 2019年6月28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方便缴费人申报和规范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特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申报表的修订。完善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缴费人勾选并填报投资额后,即可自动带出减免性质和本期抵免金额。

  二是关于优惠政策的办理。为落实“放管服”改革,采用了减免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简化了优惠政策的办理,缴费人申报即可享受《通知》明确的优惠政策。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了《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废止等事项。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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