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 64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11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要求,本法规修订了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现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事项
 
  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一)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二、申报事项
 
  (一)缴纳人、扣缴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人、扣缴人,其纸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
 
  (二)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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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做好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我们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为配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施行,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和扣缴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是在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整合、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为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政策,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相应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填报栏次,明确了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与扣除价款项目的逻辑运算关系。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申报  退回  价外费用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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